113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兆芳
關 係 人 石淑珍
關 係 人 石淑清
關 係 人 石淑玲
關 係 人 石如玉
一、准許
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198號卷內之文書。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石朝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債權人,執有
債權憑證,聲請人為瞭解案件繼承情形,故請求准予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198號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98年2月27日投院霞96執孝字第13137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有關被
繼承人石朝桐之繼承人繫屬本院家事庭案件情形即本院93年度繼字第198號
拋棄繼承事件,核閱屬實;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石朝桐之
債權人,則被繼承人石朝桐之繼承人即
關係人石淑珍、石淑清、石淑玲、石如玉向本院所提之上開拋棄繼承之聲請案件,攸關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石朝桐之債權得否清償,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