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玉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麗華、黃睿紘、黃聖曜、黃俊程、黃俊達等間就被
繼承人劉月嬌之遺產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
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受利益為新臺幣355,974元,故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