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阮氏玉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
監護宣告人張勝發之
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應提出與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2號民事裁定所指定之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巫勝旺,會同開具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勝發財產清冊,而已經向本院陳報該財產清冊之證據資料。
㈡應提出全體
繼承人就被
繼承人巫昭集全部遺產之分割協議書草案(應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列所有財產),並陳明依該草案
分割遺產對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勝發有何利益。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勝發所受之信託利益為何(即聲請人代相對人就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辦理自益信託移轉登記對相對人而言有何利益),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