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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竣豪 
代  理  人  張嘉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無所從來蔬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故當事人經法扶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任職於相對人擔任廚師一職,兩造約定每日工作8小時(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月休八天,時薪為新臺幣250元。聲請人於任職期間均配合相對人加班,然相對人未給付加班費。而於113年2月12日聲請人因手部疼痛,難以舉起鍋鏟,故而向相對人請假,聲請人於就診完聯繫相對人,相對人卻已讀不回,亦拒絕聲請人繼續上班。相對人除無端終止與聲請人之勞動契約外,未給付資遣費,亦未依法為聲請人投保勞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相對人之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致損害聲請人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失業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㈡聲請人係中低收入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民事起訴聲請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1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卷宗及卷內祐安小兒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對話紀錄截圖、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函文、聲請人113年2月排班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辦公處出具之「家境貧困清寒」證明書等事證,足認其訴並非顯無理由。核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