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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蔡孟韋 
代  理  人  謝文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相  對  人  李昀衽 
            許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月起受雇於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鴻公司),擔任技術員,相對人李昀衽為環鴻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主管,相對人許哲維為助理工程師之主管。聲請人於113年2月18日凌晨1時50分許,在環鴻公司南崗廠功能測試區以六角扳手更換治具之線材,因原告必須將螺絲完全轉緊,並以徒手壓合避免造成公差,且相對人有義務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而相對人並未給予足夠之教育訓練,亦未提供當之防護用具及輔助工具,致聲請人於更換轉緊之用力過程中,造成右手拇指挫傷及尺副韌帶斷裂之傷害,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112年8月至113年7月薪資明細、佑民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7月2日勞職中1字第1130405330號函、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6月20日保職核字第113021036134號函影本等附於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卷內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民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