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24號
相 對 人 李昀衽
許哲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月起受雇於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鴻公司),擔任技術員,相對人李昀衽為環鴻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主管,相對人許哲維為助理工程師之主管。聲請人於113年2月18日凌晨1時50分許,在環鴻公司南崗廠功能測試區以六角扳手更換治具之線材,因原告必須將螺絲完全轉緊,並以徒手壓合避免造成公差,且相對人有義務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而相對人並未給予足夠之教育訓練,亦未提供
適當之防護用具及輔助工具,致聲請人於更換轉緊之用力過程中,造成右手拇指挫傷及尺副韌帶斷裂之傷害,
爰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112年8月至113年7月薪資明細、佑民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7月2日勞職中1字第1130405330號函、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6月20日保職核字第113021036134號函影本等附於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卷內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卷宗核閱
無訛。又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民事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仲威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