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30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
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投小字第482號判決提起上訴。雖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之
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小上字第21號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
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