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怡妏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怡妏自民國114年5月15日16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住所地或
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債務總額約79萬6,07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2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萬7,0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後,已無餘額足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聲請人
前揭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件
予以說明,並提出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5月10日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1134075116號函影本、南投縣魚池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收入
切結書
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3年9月24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2號前置調解事件受理,並於113年11月5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核閱
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下稱調解卷)
無訛,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
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之收入與支出情形:
⒈聲請人主張其以打零工維生,每月薪資約1萬2,000元,另有配偶給予
扶養費每月5,000元,有收入
切結書正本、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
可參。又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
期間,分別於
112年12月1日領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106,978元、112年12月20日領有旺旺友聯產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30,750元、113年1月2日領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理賠234,358元。聲請人主張前開保險理賠給付均為實支實付之醫療費用,依其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顯示,勘可認定為實支實付。本院審酌此保險理賠給付係一次性領取,未具持續性,爰不予列入聲請人之收入,故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暫予認定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萬7,000元,尚屬妥適。
⒉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約為1萬8,618元等語。審酌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等同於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應屬妥適。
⒊從而,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萬7,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為1萬8,618元後,聲請人已無餘額。而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陳報,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合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約為324萬0,904元。再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原繼承取得而公同共有之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聲請人已於107年3月1日拋棄繼承,是聲請人非前開土地之共有人),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3張解約金共2萬3,140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6張解約金共5萬4,061元、魚池鄉農會存款3,113元外,別無其他財產,
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