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113年9月2日16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
住所地或
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文。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負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已知之債務總金額約186萬3,81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向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與債權人進行債務清理之調解,經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於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民調字第298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自112年7月1日起四處打零工,多在臺中市或南投縣之建築工地擔任雜工,在缺工時經工地負責人聯絡到場工作,每日薪資約1,375元,每月約有18至20日之工作天數,如以每月20日工作天計算,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萬7,500元,扣除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萬7,000元及父親、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用8,000元後,願提出每月餘額2,500元之8成即2,000元作為每月(期)償還金額,分6年、72期共清償14萬4,000元,聲請人配偶曹若晴願擔任
上開更生方案之履行
保證人,
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聲請人
前揭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件
予以說明,並提出聲請人之健保卡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112年度民調字第29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四張犁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竹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影本、107年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車想容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影本、收入
切結書、房屋
租賃契約書影本、臺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影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影本、消費支出之電子發票影本、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父親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安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之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憑。
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2年4月27日以書面向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經南投縣南投市調解委員會以112年度民調字第29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受理,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未於調解
期日到場,而於112年5月30日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卷宗審閱
無訛,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
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
自承於112年7月1日起四處打零工,多在臺中市或南投縣之建築工地擔任雜工,在缺工時經聯絡到場工作,每日薪資約1,375元,每月約有18至20日之工作天數,現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萬7,5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收入
切結書及於113年4月10日提出之補正狀說明在卷
可稽,
扣除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萬7,000元、扶養父親及未成年子女之支出8,000元後,仍有餘額等語。審酌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均依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即1萬7,076元計算,聲請人父親扶養費因其居住於臺中市,故依113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22元計算,均屬適當。而聲請人主張其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2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人共2人,每月負擔父親、子女扶養費共8,000元,父親另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每月1萬5,516元及國保老年年金每月462元,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為其配偶、聲請人、聲請人之兄共3人,且聲請人父親每月應受扶養義務之數額,應先行扣除其每月得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國保老年年金,是聲請人父親應受聲請人扶養義務之金額,應為881元(計算式:【113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22元-勞保老年年金每月15,516元-國保老年年金每月462元】÷扶養義務人3人=881元);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配偶共2人,且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未領取任何補助,是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應受聲請人扶養義務之金額,應為8,538元(計算式: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扶養義務人2人=8,538元),合計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數額為9,419元,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父親及子女扶養費用8,000元,未高於上開金額,應屬妥適。是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7,5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萬7,000元、扶養費
用8,000元後,仍有餘額。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其年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再者,依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3年4月24日止,其債權額為41萬9,455元(含本金及利息)、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3年4月25日止,其債權額為46萬0,294元(含本金及利息)、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3年5月2日止,其債權額為22萬0,499元(含本金及利息)、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至113年2月1日止,其債權額為99萬7,319元(含本金及利息)、聲請人陳報積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6萬元(此與本院112年3月23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支付命令,命聲請人給付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6萬0,259元及自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之本金數額大致相符);合計聲請人負欠上開債權人之債務總額約215萬7,567元。而聲請人112年6月21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另聲請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四張犁郵局存款8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存款97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存款1元、為
要保人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3份,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險單為醫療險,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截至113年7月8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479元(解約金亦同),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
可佐,合計聲請人所有財產價值約為659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與聲請人負欠之債務總額相較,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