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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勇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志勇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債務人自112年4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