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債務人自112年4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嗣本院於113年6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13年7月8日確定在案
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
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