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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璧松  

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璧松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債務人自113年8月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13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