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育誠即張育宗即張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謝鴻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才俊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育誠即張育宗即張永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於同年7月22日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債務人自110年10月2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1年6月20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6月6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13年7月22日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