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林忠輝
相 對 人 林乙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此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家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
住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