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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迪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倫 
聲  請  人  張郭亭婷(原名:張郭凱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金澤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明因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行訊問證人謝婉妤程序,為確認謝婉妤該期日陳述之內容,以作為言詞辯論之準備,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