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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庭誼、蔡濠謙、謝銀宗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明因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相對人謝銀宗之訴訟代理人於下午3時28分至3時29分期間,就聲請人於訴訟上主張之事實已為自認,故為以該自認之陳述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方法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