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陸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鷹駿 


被      告  周仲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依原告主張事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81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32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