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瀚霖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
宣判。因被告於審理中受
監護宣告,並經法定代理人
聲請許可就被告所有本件共有物持分為處分,經本院於113年9月6日以113度度監宣字第145號裁定許可聲請,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請依法聲明
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於本院,由本院送達於
他造,如逾期未提出,法院將
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