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鄭子鴻
曾羿綾
許綺芳 湯文杰 趙彗妘
趙婉貞 賴俊傑 趙嘉翎
共 同 被 告 御朝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朱立安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主文欄第三項原記載「 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1%」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60%」;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 顯然錯誤, 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 |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7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6頁),是原告鄭子鴻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2元【計算式:618.7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九族段684地號土地面積6,242.71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6頁),是原告鄭子鴻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萬4,027元【計算式:88元x6242.71x6%x(132/365+1+212/365)=6萬4,0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九族段690地號土地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9.6元,113年1月申報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同段505地號土地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4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0頁)。原告曾羿綾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141元【計算式:619.6元x8%x(123/365+1)+88元x8%x212/365+618.4元x8%x(123/365+1)+88元x8%x212/365=141元】。 | 九族段690地號土地面積594.38平方公尺、505地號土地面積5,793.75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0頁)。原告曾羿綾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萬4,686元【計算式:88元x(594.38+5,793.75)x6%x(123/365+1+212/365)=6萬4,686元】。 | | | 111年9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5.3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44頁),原告許綺芳於111年9月2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6元【計算式:605.3元x8%x(102/365+1)+88元x8%x212/365=66元】。 | 九族段687地號土地面積5,053.94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44頁),原告許綺芳於111年9月2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4萬9,641元【計算式:88元x5,053.94x6%x(102/365+1+212/365)=4萬9,641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6.7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0頁),原告湯文杰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0元【計算式:616.7元x8%x(123/365+1)+88元x8%x212/365=70元】。 | 九族段503地號土地面積2,918.46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0頁),原告湯文杰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2萬9,552元【計算式:88元x2,918.46x6%x(123/365+1+212/365)=2萬9,552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3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74頁),原告趙彗妘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1元【計算式:618.3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1元】。 | 九族段501地號土地面積4,116.43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74頁),原告趙彗妘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4萬2,219元【計算式:88元x4,116.43x6%x(132/365+1+212/365)=4萬2,219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4.9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2頁),原告趙婉貞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1元【計算式:614.9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1元】。 | 九族段685地號土地面積5,750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2頁),原告趙婉貞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5萬8,973元【計算式:88元x5,750x6%x(132/365+1+212/365)=5萬8,973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9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8頁)。原告賴俊傑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2元【計算式:619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2元】。 | 九族段683地號土地面積6,556.68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8頁)。原告賴俊傑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萬7,247元【計算式:88元x6,556.68x6%x(132/365+1+212/365)=6萬7,247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4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80頁),原告趙嘉翎於111年8月30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0元【計算式:618.4元x8%x(124/365+1)+88元x8%x212/365=70元】。 | 九族段686地號土地面積4,700.01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80頁),原告趙嘉翎於111年8月30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4萬7,660元【計算式:88元x4,700.01x6%x(124/365+1+212/365)=4萬7,66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