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鄭寶猜
陳豈
陳諺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佑豪
被 告 張婷貽
陳瑞柱即陳裕仁
陳冠伶
廖心筠
陳俊原
陳素月
陳莉君
陳燕鈴
受 告知人 陳惠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面積(平方公尺)欄,關於「311.64」之記載,應更正為「211.64」。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