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劉羅美蓮
被 告 張王秀娥
王玉蘭
余振㨗
王 華
林王雪
陳王阿里
王素家
王意偉
王淑惠
王文義
王榮德
王進安
王玉成
王輝卿
王麗卿
邱怡潔
邱鈺婷
邱巧宜
賴繹安
賴進達
賴靜玉
賴鳳玲
陳錫文
陳錫良
陳駿朋
陳惠芬
王絲玉
簡金英
簡金鳳
簡櫻花
李永洲
彭李寸
李 算
簡全宏
簡武松
簡銓寬
陳簡秀目
簡美麗
簡美香
簡素貞
鄭富燦
鄭坤華
鄭秀鑾
賴生地
陳榮和
簡靖軒
簡君庭
簡吟文
簡吟章
簡國富
簡郁庭
簡筠云
簡思瑀
黃楚涵
黃沿茹
鄭賴秋菊
王賜昌
王榮圳
王婉儒
王文英
鄧秀琴
林植鈞
賴王碧華
邱文斌
鄭淑惠
林信兌
林信孜
李春秋
丁氏玉
事 實
一、
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如共有人死亡者,則應以該共有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㈠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原告與被告余振㨗、共有人王銀漢、王仲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即共有人王銀漢、王仲已分別於起訴前之日治昭和9年5月28日、民國38年7月5日死亡,本院前分別於113年6月7日、113年8月16日以函文通知命原告補正全體共有人相關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追加適格之繼承人為被告等資料,未獲補正齊全。復於114年2月11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項,並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有下列事項並未補正:㈠王仲之繼承人王發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
年籍資料(即附表一編號3);㈡
就起訴後死亡之被告王壹和部分,經本院命其聲明承受訴訟而未為聲明(即附表二編號2);㈢未追加王仲之繼承人王恭之長女林王萍之繼承人即長女林美英、次女林美齡、八女林似柔為被告,並就林王萍之繼承人即三女至七女部分,雖陳報戶政機關查無其等戶籍資料,但未提出戶政機關未能給予或查無資料之相關證明文件(即附表二編號3),而未能補正適格之當事人。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顯未以共有人全體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即有欠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銀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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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原告提出之本院卷第291至293頁「王松之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補正王松之子王朝樑、王朝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王朝樑、王朝男或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
| 王君死亡時或最後生存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第一至第四順位 遺產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王君或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詢無果,則應提出戶政機關給予之公文書等文件為資證明。 |
| 撤回對於錢秋蜜、王雪惠、王偉哲、王銹萍、王少亭、王雪玲之訴訟,並補正王發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年籍資料,或提出已向法院 聲請選任王發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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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回對於許金圍、許德權、許德縣、許炎平、許子涵、許宇潔之訴訟。 |
附表二(被繼承人王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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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正王恭之次男之死亡時或最後生存時全戶戶籍謄本(含手抄本、記事勿省略),如確認王恭之次男亦為王恭之繼承人,應追加其或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詢無果,則應提出戶政機關給予之公文書等文件為資證明。 |
| 對於起訴後死亡之被告王壹和部分,提出 聲明承受訴訟狀(並按其承受訴訟人人數提出 繕本)。 |
| 補正林王萍之配偶林丁木、三女、四女、五女、六女、七女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長男林嘉逸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林王萍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詢無果,則應提出戶政機關給予之公文書等文件為資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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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正王榮火及配偶陳寶鳳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確認陳寶鳳為王榮火之繼承人,應追加其或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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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正鄭簡月嬌之死亡時或最後生存時全戶戶籍謄本(含手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其或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詢無果,則應提出戶政機關給予之公文書等文件為資證明。 |
| 補正鄭王牙之長男之死亡時或最後生存時全戶戶籍謄本(含手抄本、記事勿省略),如確認鄭王牙之長男亦為鄭王牙之繼承人,應追加其或全體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詢無果,則應提出戶政機關給予之公文書等文件為資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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