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衍堂
劉若
江春梅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衍地
被 告 江衍壽
訴訟代理人 周詩涵
被 告 江春蘭
江春英
江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慶斌
被 告 藍燈昌
葉昆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宜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於第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
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
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