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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江沅庭律師
被      告  江衍堂  

            劉若   
            江春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衍地  
被      告  江衍壽  

訴訟代理人  周詩涵  
被      告  江春蘭  

            江春英  
            江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慶斌  
被      告  藍燈昌  
            葉昆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宜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於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