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設南投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兒童  代號C112017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母)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父)
            代號C000000-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17自民國113年8月21日19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通報,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17(下稱案主)之父即相對人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父)、母即相對人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遭房東驅離租屋處,攜案主居住於車上,無固定住所,因案父母皆有酗酒情形,過往亦多次遭租屋處房東驅趕,常帶案主睡在車上,顯現案父母使案主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案父母亦無其他親屬有意願協助,聲請人遂於民國112年5月18日19時啟動緊急安置並通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繼續,並獲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6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案父母於113年3月21日酒後發生嚴重衝突,後續修復關係住在案父老家,然家中環境除了客廳,其他房間沒有房門且有老鼠,預定給案主居住房間堆滿雜物,案父母在4至6月皆未申請會面,直至7月才又開始會面,會面過程皆由案父獨自與案主會面,案母不願意進入會面場所,原正執行返家計畫,期間案父母發生衝突,無論在親密關係、住所及就業部分皆顯現不穩定,且現階段仍無評估到有適合之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經多方評估,為確保案主之安全及照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非延長予以安置無法妥以保護與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及個案匯總報告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母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案父表示:我們小孩已經被安置這麼久了,為何還要繼續安置,我每個月都回去看小孩,我們的小孩希望早日接回自己照顧,小孩子的衣服我都準備好了等語,案母則稱:我們的小孩已經安置一年多了,為何還要繼續被安置,為何一再聲請延長安置,我希望可以讓我們接小孩回家,我自己的孩子我自己會顧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考量案父母前因經濟狀況欠佳,無法提供案主穩定安全之生活環境,致案主遭安置,及案主安置至今已逾1年,案父母未積極展現具體接返作為,仍未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提升教養知能,且居住環境不佳,縱經聲請人社工督促整頓生活環境,案父母未處理改善等情,認案父母現況尚難確保案主返家後可受穩定及妥善之保護與照顧。又案主為年僅6歲餘之兒童,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不足,遍查卷內資料,案家並無其他親屬資源予以協助,故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