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設南投縣○○市○○路000號
受安置兒童 代號C112017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母)
代號C000000-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相 對 人(即受安置兒童之父)
代號C000000-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17自民國113年8月21日19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
適當
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接獲通報,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2017(下稱案主)之父即
相對人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父)、母即相對人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遭房東驅離租屋處,攜案主居住於車上,無固定
住所,因案父母皆有酗酒情形,過往亦多次遭租屋處房東驅趕,常帶案主睡在車上,顯現案父母使案主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案父母亦無其他親屬有意願協助,聲請人遂於民國112年5月18日19時啟動緊急安置並通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繼續,並獲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6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案父母於113年3月21日酒後發生嚴重衝突,後續修復關係住在案父老家,然家中環境除了客廳,其他房間沒有房門且有老鼠,預定給案主居住房間堆滿雜物,案父母在4至6月皆未申請會面,直至7月才又開始會面,會面過程皆由案父獨自與案主會面,案母不願意進入會面場所,原正執行返家計畫,
期間案父母發生衝突,無論在親密關係、住所及就業部分皆顯現不穩定,且現階段仍無評估到有適合之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經多方評估,為確保案主之安全及照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非延長
予以安置無法妥以保護與照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及個案匯總報告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另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案父母就
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案父表示:我們小孩已經被安置這麼久了,為何還要繼續安置,我每個月都回去看小孩,我們的小孩希望早日接回自己照顧,小孩子的衣服我都準備好了等語,案母則稱:我們的小孩已經安置一年多了,為何還要繼續被安置,為何一再聲請延長安置,我希望可以讓我們接小孩回家,我自己的孩子我自己會顧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考量案父母前因經濟狀況欠佳,無法提供案主穩定安全之生活環境,致案主遭安置,及案主安置至今已逾1年,案父母未積極
展現具體接返作為,仍未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提升教養知能,且居住環境不佳,縱經聲請人社工督促整頓生活環境,案父母
迄未處理改善
等情,認案父母
現況尚難
確保案主返家後可受穩定及妥善之保護與照顧。又案主為年僅6歲餘之兒童,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不足,遍查卷內資料,案家並無其他親屬資源予以協助,故基於案主之最佳利益,本院認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
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