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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鋼能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被  上訴
即  被  告  葉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當事人欄第13行至第15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被告 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鎮○○路000號」之記載。
應予刪除。
當事人欄第16行至第19行關於「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廣學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5」之記載。
應予刪除。
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第3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視同被上訴人林廣學」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廣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