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鋼能源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葉阿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
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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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欄第13行至第15行關於「視同被 上訴人即 被告 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鎮○○路000號」之記載。 | |
當事人欄第16行至第19行關於「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廣學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5」之記載。 | |
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第3行關於「視同被上訴人廣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視同被上訴人林廣學」之記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