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昶傑通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本件於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32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因訴外人張錫淵為原告後述廢鐵變賣契約之現場負責人,涉有詐欺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續字第32號偵查中。而原告以
被告未依「113年度廢鐵類專案標售財物變賣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為由,依系爭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則張錫淵是否涉有前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
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