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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昶傑通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豐勳律師
被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菘輔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32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訴外人張錫淵為原告後述廢鐵變賣契約之現場負責人,涉有詐欺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續字第32號偵查中。而原告以被告未依「113年度廢鐵類專案標售財物變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為由,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則張錫淵是否涉有前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