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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承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澤 
代  理  人  陳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旺真久企業商行
陳天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4月30日
49,000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