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代 理 人 陳芳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