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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創維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育  
代  理  人  張妙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唐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茂棠
臺灣銀行
南投分行
113年2月20日
  18,69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