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普立美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超  
代  理  人  黃國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原翌營造有限公司 張建中  
第一銀行
南投分行
113年4月5日
409,500元
RA346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