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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歐陽星華

代  理  人  張甫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全國綜合家電有限公司
廖晏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1月1日
 49,500元
AK1448312

 2

全國綜合家電有限公司
廖晏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4月1日
 49,500元
AK1448314

 3

全國綜合家電有限公司
廖晏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7月1日
 49,500元
AK1448315

 4

全國綜合家電有限公司
廖晏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10月1日
 49,500元
AK144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