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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彥均庫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葉寅夫  
兆豐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113年7月10日
153,300元
CD073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