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周淑燕  
            姜懿庭  
            姜懿純  
被  上訴人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2,44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