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楊世豪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訴時,
被告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可參。又本件查無其他
特別審判籍或
專屬管轄之情形,依
上開說明,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
原告(被告)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