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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楊世豪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訴時,被告之公司登記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參。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被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