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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翼糸  
相  對  人  愛薰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忠諤  
相  對  人  白雲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6月14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白雲山莊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及相對人愛薰閣有限公司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白雲山莊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及相對人愛薰閣有限公司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相對人均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明細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