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翼糸
相 對 人 愛薰閣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白雲山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2年6月14日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所載關於
相對人白雲山莊有限公司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及相對人愛薰閣有限公司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南投縣政府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白雲山莊有限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元,及相對人愛薰閣有限公司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
惟相對人均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明細附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