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參(本院卷第139、143-149頁)。依
上開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