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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龍  
上 訴人  彭仰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本院卷第139、143-149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