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耿林  
被      告  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進  

被      告  劉坤何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1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依據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