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唐鈺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133,73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76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1期),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27,436元;㈡新臺幣110,299元,及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