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玉珍
一、債務人王玉珍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00,000元,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巨城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0,7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巨城實業有限公司、王玉珍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