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佩蓮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60,85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4.40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4407計算之
違約金,
暨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8814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36,2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4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3048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81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民事申請更正狀
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