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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曾凱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5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凱鋒於92年11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20元
曾凱鋒
自民國94年2月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9,214元
曾凱鋒
自民國94年6月25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