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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冠毅  

            黃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59,0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冠毅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淑敏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8萬5,6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應於113年8月1日起按月還本付息,查債務人於114年1月2日辦理「只繳息暫緩還本」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㈡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債務人何冠毅自民國114年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9,08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淑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086元
何冠毅、黃淑敏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086元
何冠毅、黃淑敏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