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文淵
陳金山
陳巧菱
陳俊廷
一、
債務人陳金山、陳巧菱、陳俊廷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彭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淵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501,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金山、陳巧菱、陳俊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淵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1,23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緣債務人陳文淵邀同案外人彭淑娟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01,23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㈢彭淑娟於民國109年5月1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陳金山、陳文淵、陳巧菱、陳俊廷並未
聲請拋棄繼承,故陳金山、陳文淵、陳巧菱、陳俊廷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彭淑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