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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杫杺即張翔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5,50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5,50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