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志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8,87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陳志維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48,87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