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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紘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898元,及其中新臺幣188,263元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紘睿於104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9,898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5,630元整、消費款101,113元整、預借現金8,0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9,15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30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8,263元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