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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宸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縈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0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434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7,805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324341、Y32434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