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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債務人    梁憶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28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430元,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0,512元,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268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570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4,195元,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815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220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2,068元,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2,748元,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10,656元,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新臺幣716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新臺幣2,090元,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