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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芷芸  


            謝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399,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芷芸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謝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422,20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潘芷芸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99,2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雅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9,225元
潘芷芸、謝雅惠
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9,225元
潘芷芸、謝雅惠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