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谷長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被
繼承人谷淑倩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
繼承人即債務人谷長源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谷長源已聲請
拋棄繼承,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
司繼字第1981號
准予備查,有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則谷長源自
非被繼承人谷淑倩之繼承人。從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谷長源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