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陳秀如
一、債務人簡詩倉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9,66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6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1期)。
二、債務人簡詩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3,91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簡詩倉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秀如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