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9,951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3,35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4,880元,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674,975元,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2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96,746元,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