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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780元,及其中新臺幣26,403元,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